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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城廣場管理處宣傳活動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15-07-06  發布員:濟南慶典公司

      根據濟南市城鄉建設委《關于在泉城廣場舉辦各類活動的管理規定》(濟建發【2005】2號)的有關要求,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在廣場舉辦的各類宣傳活動的審批管理,制定本辦法。
       
      一、宣傳活動內容
      1、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2、重大節日慶?;顒蛹案黝惣o念日宣傳活動。
      3、健康向上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
      4、宣傳企業文化及產品展示、推廣活動。
      二、時間及范圍
      1、宣傳活動一般安排在雙休日進行,周一至周五原則上不安排活動。
      2、在法定節假日及敏感日期,除政府安排的重大活動外,原則上一般不安排其他活動。
      3、每次宣傳活動的時間控制在三天以內,沒有特殊情況不得長時間連續安排。
      4、活動地點主要安排在泉標西側廣場,其他區域原則上不予安排。
      三、收費標準
      1、按照濟南市物價局《關于泉城廣場服務性收費標準的批復》(濟價費字【2000】第230號)的規定中核定的收費標準執行。經批準凡在廣場舉辦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要在舉辦活動前一次性向廣場管理處交納場地及設施使用費。
      2、每日大型公益活動2-3萬元;一般活動1-2萬元;大型商業性活動視活動規模和時間另行收費。
      四、申辦程序
      1、凡在泉城廣場舉辦活動的單位或個人,要預先在活動舉辦前15個工作日向廣場管理處提出書面申請和活動方案。涉及公安、消防等部門的要辦理相關批準手續。活動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活動舉辦名稱、時間、地點、擬參加的主要領導、參加人數。
      (2)活動組織的責任人及組織體系。
      (3)安全工作人員(包括用電安全)的數量、崗位責任及識別標志。
      (4)車輛停放、疏導措施。
      (5)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
      (6)活動現場詳細布置圖。
      (7)其它與活動有關的內容。
      2、廣場管理處負責對舉辦方提交的活動方案進行審查,符合舉辦條件的進行分類登記,并按規定程序報市城鄉建設委審批。凡屬公益性的活動報市城鄉建設委分管主任審批,商業活動從嚴控制,必須報市城鄉建設委主要領導批準后,方可舉辦。廣場管理處于5個工作日內批復能否辦理活動,符合條件的廣場管理處通知舉辦方繳納活動保證金。
      3、市城鄉建設委批準后,廣場管理處通知活動舉辦方辦理公安等部門的審批手續,并于活動前將濟南市公安局安全審查書交廣場管理處。舉辦方原則上應于活動舉辦前10個工作日辦理完畢,凡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活動一律不予舉辦。
      4、活動方案批準后,由廣場管理處與舉辦方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義務和場地及設施使用費等事宜。舉辦方于活動前5日一次性全額繳清場地及設施使用費等費用。
      五、活動管理
      1、活動的安全工作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做好安全工作。凡因活動造成廣場設施損壞的由舉辦方造價賠償或修復,給他人人身或財產造成傷害或損失的,由舉辦方負責賠償。
      2、禁止事項:活動布展期間主辦方或承辦方不得擅自擴大規模,活動期間不得亂接電源、電線、亂拉條幅、亂插彩旗,不等使用帶有彩條的禮炮,宣傳氣球不得超過10個,充氣拱門不得超過2個,遇大風天氣,氣球、拱門等必須及時撤離。不得將鐵絲、繩子捆綁在燈桿、樹木、草坪燈上,不得在地面上砸設釘子或木塊,不得使用油漆或其他不宜清除的方式在地面或其他地方做標記,不得將垃圾、雜物丟棄在廣場。
      3、車輛管理:活動期間進入廣場運送物品的車輛,必須辦理加蓋泉城廣場管理處公章的臨時出入證,無證車輛不得進入廣場;活動車證辦理科室為保衛科,聯系電話:86072841。活動經管理處及治安三大隊審批同意后,活動主辦方到保衛科按規定辦理車證。車輛臨時出入證只限活動期間有效,過期作廢;進入廣場車輛的司機必須服從廣場管理人員的統一管理,大型車輛不得進入廣場;活動及車輛發放車輛臨時出入證工本費及停車費30元,每次活動車輛臨時出入證原則上不超過20個;進入廣場的車輛限速5公里,裝卸完物品后,車輛須離開廣場,活動主辦方或承辦方必須安排專人引導車輛到指定的位置停放,不得在廣場地面上亂停亂放;進出車輛如損壞廣場設施、花木,須照價賠償或修復,如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須負責賠償。
      4、活動保證金:活動主辦方或承辦方在辦理手續前須向泉城廣場管理處繳納活動保證金,小型商業活動按3000-5000元/天繳納;大型商業活動按5000-10000元/天繳納;由政府主導的各類公益宣傳活動如確無商業內容的原則上可免繳保證金。若活動舉辦方或承辦方未發生上述所列禁止事項,服從廣場管理處管理及車輛調度,各方面都符合合同規定,活動結束后,管理處將全額退還保證金;如有違反,除按照合同賠償或修復因活動損壞的設施外,每發生一項扣除活動保證金200-1000元,剩余的活動保證金退還活動主辦方或承辦方。
      六、有關要求
      1、加強對各類活動的審批管理,層層把關。活動審批一律嚴格程序、嚴格標準、嚴格條件,嚴格控制各類商業性活動的次數和規模,完善落實審批手續,二次招商的活動一律禁止。凡對廣場基礎設施造成損壞或影響廣場整體形象的活動一律不準舉辦。
      2、切實加強對活動的全過程監管。對活動從審批到布展,一直到撤展,做到全過程監管,加強對活動現場發生問題的采集、核查和分析,督促相關責任部門及時處置和解決。
      3、宣傳活動負責科室:泉城廣場管理處物業管理科,聯系電話:86900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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